| 西湖区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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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086ny.com 2007-1-24
浙江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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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农业扶持奖励政策:
(1)对优良新品种引进、推广和繁育,并取得明显效益和列入区级以上良种(苗)繁育基地的项目予以扶持。
(2)对种养模式优化、设施栽培和先进适用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予以扶持,重点支持各类规模生产基地建设。
(3)对产业导向和经济效益明显,并经市级和市级以上验收的各类农业园区,除市(包括市)以上补助外,给予一定额度补助。
(4)对列入市级以上“星火计划”、“金桥工程”等项目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在我区的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扶持。
(5)对生态型、观光休闲型农业开发项目和生态保护、农业污染治理项目,予以扶持。
(6)经区政府命名的农业龙头企业,除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和规定外,可优先享受区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借贷、贴息和支农资金扶持;对通过加工、保鲜、包装来提高本区大宗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附加值,并能明显带动本区农业生产发展的深加工项目,予以扶持。
(7)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或专业市场,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使用土地的级差地租和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可免缴。
(8)鼓励引进内资外资,发展效益农业。工商企业或个人投资种植、养殖业的,可获得所开发面积不少于30年的使用权。投资开发“四荒”的,可获得所开发面积50年的使用权,自获得收入的当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9)根据《西湖区农机补贴办法》,对本区社会化组织和专业农机户购置大型农机具,继续给予20%购机款的补贴。 (10)市级以上有关农业项目,区、乡(镇)按规定予以资金配套。
(11)对我区名特优新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制订标准,并实施标准化生产的单位,给予1万元以内奖励。
(12)对名特优新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注册商标并批准的,给予注册商标单位按每只2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13)对依靠本区农产品出口创汇的单位,除享受省市出口创汇补贴外,根据出口交货值予以奖励。
(14)对当年新创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获金奖产品的,给予1万元以内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计奖)。
(15)对在发展效益农业中起到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种养、营销大户和当年创办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各类农业专业协会、合作社予以表彰奖励。 摘自西委(2001)13号 《关于鼓励发展效益农业若干意见》精神。
财税政策:
(1)鼓励外商投资农林牧渔业。外商来我区投资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和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原料的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指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后八年,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三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第六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最高可为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指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50%。 摘自西政发(2001)72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2)对自然灾害损失的照顾。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3)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4)西湖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贷款的企业必须加入担保中心,并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摘自西政发(1999)149号 《西湖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5)凡在西湖区范围内的企业(中央、省、市属企业除外)进行技术改造,具备财政贴息支助的基本条件并正式立项的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均可以申请政府对技改贷款进行贴息,年贴息率为3-4%。 摘自西政(1998)3号 《西湖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6)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旅游产业。外商来我区投资开发旅游景点项目,实际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财政部门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第一至第五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第六至第十年,扶持资金的额度最高可为该企业五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指地方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50%。 摘自西政发(2001)72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扶持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1)设立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从1999年起至2002年区财政安排800万元左右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摘自西委(1999)52号 《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凡在我区注册的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经区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与该投资相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区财政在以后年度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将留存部分返回企业,最长不超过两年。 摘自西委(1999)52号《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大专院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在我区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院校股权的所得利润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待遇。 摘自西委(1999)52号 《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4)凡在我区注册的国内外高新企业从认定年度起,新办高新企业头2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回,后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返还50%;高新技术老企业以认定时上一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超基数的部分按新办高新企业处理。 摘自西委(1999)52号 《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允许并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按规定评估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其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占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35%。对职务成果作价入股的,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获得不低于技术股20%的股权收益或股权,具体比例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情况确定。高新企业组建中,企业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免收工本费。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重复收取注册登记费。 摘自西委(1999)52号《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引进人才的政策:
(1)户籍不在杭州来杭创办高新企业,以及在高新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含两年),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经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或拥有发明专利者,由市有关部门审核后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并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其配偶及子女可随调随迁,其中硕士以上(含硕士)学历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摘自杭政(1999)5号 《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2)凡来杭投资兴办在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属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每投资50万元人民币,允许类项目的企业每100万元人民币,可办理一名专职人员进杭入户;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迁一名专职人员户口进杭,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入杭。 摘自杭政(2001)6号 《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3)外地来杭的个私企业经营者,凡连续两年缴纳税款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业主本人可办理户口进杭;累计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业主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进杭入户。 摘自杭政(2001)6号 《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
(4)外来优秀人才来杭州发展,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优秀人才是指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具备硕士和副高级以上职称人才;如无学位和职称,全国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特级教师和其他具备同等条件的特殊人才也可。
(5)本市企业新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人员,在杭购买自用住房的支出,凡一次性支付,经纳税地财政部门批准,可从本人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中,由纳税地财政在次年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摘自杭政(2001)1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促进高新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
其他有关政策:
(1)凡来西湖区投资兴办企业,在其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有关手续由西湖区招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全程服务。
(2)外地来西湖区兴办企业,在用地等方面将优先安排和考虑。
(3)外地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我区的有关政策评审职称,并予以优先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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