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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开放兴县战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大力鼓励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发展效益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县外客商投资创办以本县农产品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加工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财政贴补政策:
1、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及地方税收(指城建税、资源税,下同),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贴补;列入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再延长2年。
2、企业投产后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国家有关政策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
3、应征的水利专项建设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报批减免。
4、从2002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予以奖励。
5、对出口创汇农产品加工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每创汇1美元,由县财政再奖励人民币3分。
6、设立上台阶奖,企业当年实缴税收首次突破50万元的,为一个台阶;当年度实缴税收比上年度增加额每增加50万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由县财政给予企业法人代表奖励1万元,上多个台阶可多奖。
(二)用地政策
1、企业生产经营需征用土地,指标单列,土地按成本价出让。经平整的土地按4万元/亩出让。生地为耕地的,按3万元/亩出让;生地为非耕地的,按1.5万元/亩出让。
2、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用地50亩以上的项目,地价按上款地价再优惠15%出让;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用地100亩以上的项目,地价按上款地价再优惠25%出让。
3、企业所需农产品收购场地用地和农业用地,在与所在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租赁或入股的办法。
(三)用水用电政策
1、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含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用电价。
2、使用县城区供水系统的,其水价按城区工业用水价优惠20%执行。
(四)信贷支持
1、 县内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
2、允许企业以自有的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土地质押按实际评估价进行。
3、对出口企业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凭出口退税凭证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贷款利息由财政予以适当贴息。
(五)技术创新奖励
1、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同一企业获几个奖级的,从高计奖,不重复计奖(下同)。
2、企业新获得经国家、省、市确认的全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3、企业产品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新产品的,每只新产品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政策
1、对省、市、县级骨干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运销,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帮助做好常年开通“绿色通道”的服务工作。
2、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立项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
二、县外客商投资建立特色农产品基地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建设特色农产品基地必须的管理、生产用房,只要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且具备复耕条件的,可按临时建筑程序办理手续,只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免收一切费用。
(二)免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三)对建设特色产品基地,种植业生产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养殖业实际直接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认定后,其基地农业生产(农田灌溉等)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同时,与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同等享受扶持政策。
(四)帮助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土地使用租金由外商与当地农户或农村集体组织平等协商确定。
(五)对示范效果好、带动作用大、经济效益明显的特色农产品基地,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可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四、全面推行全程代理服务,由引进者负责为县外客商提供咨询、项目报批、领证等全过程服务工作。县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为县外客商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一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企业投产前所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免收,服务性收费按低限标准减半收取。投产后实行税收无费政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六、对引进县外客商到县新都、生态、建材工业园区内投资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单位或人员(包括以商招商的),按工业园区有关奖励政策进行奖励。对引荐建设特色农产品基地的,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或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