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违法须公开忏悔管用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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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086ny.com 2007-11-8
人民网环保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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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环境违法行为,银行将停止贷款,”“违法排污,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据悉,今年深圳市推出的这个新规对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起到了明显的效果。 让违法排污企业在媒体上公开忏悔,并做出守法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无疑是将环境行为和企业声誉、企业形象结合了起来,但相对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巨大获益和我们尚有的制度惩治漏洞,笔者认为这种环境违法须公开忏悔的作法并不管用。
“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一直是环保执法的障碍,比如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亿多元,而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最高限额,川化集团仅被罚款100万元,再如吉林长白山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曾多次向水体偷排剧毒废液,按照规定也只能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该企业的治理成本一年下来肯定不止10万元,相对于所取得的高额利润,处罚金额的微不足道,就肯定难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为在他们看来,与其治污,还不如受罚,更不用说痒而不疼的公开忏悔了。
目前我国针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经济手段和监管措施尚存在滞后和不合理,致使我们在很多的环保执法中常常会陷入“排污―――查处―――罚款―――继续排污―――继续查处―――继续罚款―――再继续排污”的轮回。在这种执法不断、罚款不断而排污不止的怪现象中,违法者变得“理直气壮”,甚至已把罚款看做是对排污的一种制度潜规则下的认可。这固然有社会大环境因素,但肯定也与环保执法不严,措施缺乏监督落实以及环评队伍参差不齐,环评质量差等等的环境评价制度本身有缺陷有关,这种情况下,仅寄望于违法企业公开的忏悔和守法的承诺怎么能行呢?
环境治理的要义,就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对违法企业实施釜底抽薪的刚性措施,既能对其生产和存活有“伤筋动骨”力度,也可以突破“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执法困境, 如果再能积极发动每一位市民利用现有的资源和能力对生态建设事务进行深度参与,知情必报、大胆参与、热情表达及全面的监督,这样,在增强法律刚性的前提下,广泛建立起的治污新机制,定会胜过来自企业自觉或仅作表面文章的公开忏悔,这既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作为国家机器所必须具有的强大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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