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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殖税。
外商投资农业所引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优良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用作生产和科研的,免征进口环节增殖税。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殖税。
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享受免征和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经批准,可继续按应税额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增收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市农业项目,经认定,返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额的40%。
外商投资农业企业在新开发的荒丘、荒滩、荒地、荒水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自有收入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第6至第7年减半增收农业税。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其自产的农副产品和初级加工品,可按税法规定,免征增殖税。
增殖税一般纳税人龙头企业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执行13%的标准。
龙头企业可以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一次性提取20%以上奖励给有关科技人员。
外商投资从事农业服务性行业,享受国家农技推广部门从事同类项目服务的同等优惠待遇。
外商投资开发的旅游农业设施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予以返还。
继续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对苏州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和产品出口型的“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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