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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http://www.086ny.com      2007-11-12      青海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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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着西部大开发的东风,在凉爽的夏都七月,第五届中国青海结构调整暨投资贸易洽谈会召开,青海以开放的姿态、良好的投资环境迎接八方来客。现将青海省在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作一简要介绍,以供投资商参考。
  
   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1.凡在我省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察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2.开采国家和省内紧缺的各类矿种或采取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察年度可免缴,第二个至第三个勘察年度可减缴50%,第四个至第七个勘察年度可减缴25%。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年至第三年可减缴50%,第四年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3.投资者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享受下列优惠:

  (1)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矿种以外的共、伴生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5年;

  (2)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4)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1)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

  1.凡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以及我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3.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4.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研制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从事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维修费、大修理费,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属于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6.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经认定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经省政府批准,可继续延长有关优惠政策。

  7.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8.新办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举办民营医院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在农村牧区举办民营医疗机构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11.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

  13.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指,按15%优惠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二)资源税

  新办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除外)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暂免征收资源税5年。

  (三)耕地占用税

  省内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等各类公路建设用地,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增值税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五)农业税和牧业税

  投资兴办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

  (六)其他税收

  1.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2.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3.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建设项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企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其他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2.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免缴6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性企业,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缴土地租金5年,期满后减半缴纳土地租金5年。

  3.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建设项目等,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4.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5.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开发。

  6.对公路建设中占用菜地的,免征新菜地开发基金,免征公路建设环节征收的林业采伐许可证费、林业建设保护费、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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